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规章制度特点有:(1)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2)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3)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制度是在通过其执行力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的,使其从纸面、文字或是人们的语言中升腾出来,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身边不停发生作用的无形锁链,约束、指引着我们的行为和尺度。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须有其执行力,只不过差别在于正式制度的执行力由国家、法庭、军队等来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执行力则是由社会舆论、意识形态等来保障的。认清制度所具有的执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质的首要条件。
制度是交易协调保障机制。从人类的发展历程来看,制度是一个随着集体、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概念,旧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认为,制度系统的形成是看不见手式的,又是设计式的;新制度经济学就制度起源有契约论说和博弈均衡说,但无论如何制度都是社会的产物。在鲁宾逊的生活中,他的一切行为都只受自己意愿的支配,不需要也没有执行力来保障任何约束和规范他行为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鲁宾逊式的生产活动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人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了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换和合作日益增多,在此我们把人们之间的一切交互行为都看作是交易的范畴,即人们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然而,由于社会分工的出现及细化,交易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以及人们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且生活在一种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环境中,于是在交易的过程中隐瞒、欺诈、偷懒及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开始出现,另外在复杂交易中各行为主体的意愿发生抵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和磨擦致使交易无法顺利进行,这时就要求有一种协调机制来促进交易的实现。最初可能是具有威望的人做出协调或判决,或人们就具体问题达成共识,或以成文的方式规定下来,当再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依据前例或既定的原则、方式来处理。这样,渐渐地一系列协调机制便产生了,并以一定形式的执行力来约束各交易主体,消除信息不对称,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利益,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而这正是契约论说所描述的制度自然形成的过程,以及制度所起到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说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易的协调保障机制。
制度指导交易中主体间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从交易过程来看,人们彼此间若想要合作,首先就需要弄清楚他们各自都有什么资源,也就是进行产权的界定。“广义地讲,产权就是受制度保护的利益。”是对资源排他地占有和使用。产权的界定,是交易发生的前提和保障,既包括权利的授予,也包括责任的限定,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成本与收益,是一种行为主体之间相互博弈或竞争的结果。然而产权界定本身也需要花费成本,因此这个博弈结果需要以某种具有约束力的方式即契约或制度确定下来,以保障之后的交易能够按着前期博弈结果进行。由此可见,契约与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共性,那就是在交易中起到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摊的指导作用,而事实上契约本身也是制度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只是相对来说起到的作用是短期的,一般只针对单次的交易;而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多是长期的,调节范围一般是较广的,对于同类的或相似的交易都是适用的,所以产权界定后一般会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即产权制度。在产权制度的基础上,人们之间的合作或交换,就可以看作是产权的交易。交易的发生,必然会给人们带来成本与收益,这二者是人们做出经济决策的基础,那么制度协调交易进行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指导交易行为主体之间的成本分摊和利益分配的过程,而这里所说的成本,也就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所谓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所引起的成本。用一句通俗的话说,交易费用就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费用。”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交易中所发生的一切成本都属于交易费用的范畴。因此,可以说制度在交易中起着指导交易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的作用,换言之,制度的本质就是交易中具有执行力的指导交易中主体间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的协调保障机制,这种机制既可以是在交易中自发形成的,也可以是由占绝对利益优势的行为主体制定形成的。
中国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意思就是说,没有规则(即制度)的约束,人类的行为就会陷入混乱。这样一个朴素而重要的思想,可能没有人会认为它不正确,但它却一直在生活中被人们不应该地忽视了。何以有如此一说?比如我们历来反对腐败,可是为什么这些年来腐败没能有效遏止?社会学家可能把它归结到官员们的道德水平下降。但是,这只是表象的,真正的原因还是只能到制度里面去找(其实道德本身也是由一系列不成文的制度构成的,道德水平下降即意味着道德作为制度安排对人们的约束能力下降了)。当一个社会中腐败现象蔚然成风,只能说这个社会的制度对腐败行为缺乏约束,仅仅批判腐败官员的职业道德品质而不探求制度本身的缺陷是不可能有明显成效的。经济学家张五常有一句名言:“你要放一个妖艳的女子在我的卧室,又要我对她没有非份之想是不可能的;要我对她没有非份之想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她离开我的卧室。”同样,在一个有利于腐败滋生的制度安排下,要官员们操守道德何其难也!如果有一套制度安排,可以约束官员根本没有腐败的想法,那么我们根本不必辛苦地教导官员们要操守道德。所以,让大众和公共管理者明白制度的重要性是经济学家的又一个重要责任。
为什么说制度是重要的?因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与制度有关。经济学的一条重要原理就是:人们会对激励作出反应。而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对一个人产生不同的激励,从而导致他产生不同的行为反应。经济学家Sam Peltzman的研究可以说明这一点:60年代后期,美国国会通过立法要求生产的汽车必须配备安全带。这项法律旨在提高驾车的安全性,但是它也改变了对人们的激励。安全带法律降低了驾驶员生命面临的危险,导致他们可以更放肆地开车,结果是这些法律减少了每次车祸死亡的人数而增加了车祸次数,净结果是驾驶员死亡人数变动很小而行人死亡人数增加了。
对于政策设计人员来说,一项政策是否成功就在于它对人们提供的激励是不是跟预期的效果一样。政策是正式的制度安排,政策的设计实际上就是进行游戏规则的设计,是以制度来激励(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政策设计的核心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制度对政策设计是重要的:制度的改变就是人们行为规则的改变,从而人们行为改变。比如,国家宣布对超生孩子罚款,人们就会少生孩子;国家宣布对科技发明进行重奖,就会有更多的人献身科学研究。
到这里,有人可能会问一个问题:制度本身是如何产生的呢?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都是社会成员相互博弈的结果。社会成员的博弈可能存在无数的均衡,一项制度的确立是其多种可能出现的均衡中成为现实的那一个结果。人们的博弈是随时且无限期地在进行,所以制度本身也不断演变,从而可能形成一个制度演化的路径,它代表了人类生活规则的历史。制度的确立必须是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又进一步使制度得到自我强化。比如,如果一个社会50%以上的司机赞同“靠右行”作为交通规则并加以遵守,那么“靠右行”才能作为一条制度被确立,而这条制度的确立将使越来越多的司机遵守“靠右行”,于是这个制度被强化了。
但是要指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应该理解成社会成员的谈判能力而不是他们的数量。比如一个国家统治者可能是少部分人,但他们掌握政权和暴力机构,从而有更大的谈判能力,因此他们更容易把自己的主张发展成制度。这如同我们在现实中看到,法律作为制度虽由小部分人制定却是非常强硬的,原因在于法律依靠国家暴力机构作为后盾;道德作为制度虽然常常由大众在自由博弈中形成,而其约束力却不如法律有效。这也可以说明,有组织的决策产生的行为将比分散决策产生的行为更具建设性或破坏力。生活中官员的数量少而百姓数量多,但是百姓怕官,就是因为官员是有组织的,百姓是没有组织的。为什么雇员要成立工会,原因就在于试图增加自己的谈判能力,使己方的行为对谈判局面更具影响力或支配力。为什么贸易保护有损国民福利但仍然会存在,甚至甚嚣尘上?原因是那些从贸易保护中获利的集团容易团结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而被损害的消费者却因为“搭便车”问题不能解决而一团散沙,缺乏谈判能力。
我们讨论的话题是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于人类的重要性还可以由一个猜想来理解。假设在人类之初的蒙昧状态,人类也没有制度来约束行为,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那将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每个人都努力追求着自己的“幸福”(当然那时的人们并不知道幸福为何物,但他们出于本能会追逐自己的利益),知识的缺乏使他们还没有认识到如何协调相互的利益和行为。正是经过漫长岁月相互残杀、斗争的切肤之痛,人们逐渐认识到行为的交互性而建立起约束人们行为的制度。知识的不断积累成为制度不断改进的动力。是知识和制度使社会秩序得到建立,使人类越来越走向文明。
当人类不断建立起各种制度、不断改变各种制度、不断创新各种制度的时候,各种制度的综合就形成了社会体制。经济体制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体制,它由各种规范经济行为的制度构成。财产权利制度就是这些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事实上,财产权利制度常常被看作经济体制的基础。公有的经济体制和私有的经济体制就是这个基础上两大对立的体制。
我们讲制度的重要,最典型地就可以反映到财产权利的重要性上来。1993年诺贝尔奖得主诺思的研究表明,资本主义之所以最早萌芽在荷兰,就是荷兰较欧洲其他地区更早形成了私有财产权利制度。张五常他指出,制度安排的不同将导致收入的分配形式就会改变,从而资源的分配就会改变,随之,经济发展速度和绩效也会改变。
其实经济运行的一切问题最终都可以且应该归结到体制(制度)的问题。我们常常提及人才外流,譬如高级和优秀的人才到国外、到外企等。一些评论说那些离去人们失去了爱国热情、缺乏奉献精神,评论者不知道爱国主义和奉献精神是有价的。一个优秀的人才愿意留在国内企业工作,十倍的年薪都不足以将他吸引到国外企业,但是如果是二十倍、三十倍、一百倍呢?人才流失显然并不简单地是一个爱国主义、敬业精神、职业道德的问题,它更与报酬体制相关。又比如中国为什么缺乏企业家精神?有一本数十万言的专著讨论(中国)企业家精神,但对它不以为然,因为它没有接触到最深层次的制度问题。企业家精神的缺乏固然与教育、经济等相关,但最大的问题恐怕还是在于我们尚没有一套培育企业家的体制,比如竞争的企业领导体制和与风险责任相对称的报酬体制。中国要培育企业家精神,首先应建立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制度,比如企业家市场制度。再如国有企业改革,我们曾经尝试过许多方法,当逐渐接触深层次问题之后,我们还是必须进行体制创新。
我们希望国家富强,实际上富强并不是一件难事,只要我们的制度安排能够激励人民求富,能够保证人民有自由求富的权利,我们就会走向富强。“干好干坏一个样”挫伤人民求富的积极性,所以我们反对平均主义;非法敛取钱财破坏求富的自由权利,所以我们反对贪污腐败。除却战争和自然灾害,贫穷国家之所以贫穷的原因,如果不是因为政策等制度安排挫伤了人民的求富积极性,一定就是它的制度安排没有保证人民自由求富的权利。
最后还要补充几点。其一,是制度起源于降低交易成本,有的制度很好,但实行它需要太高的交易成本,它是不可能存在下去的,所以人类许多美好的设计最终还是乌托邦似的构想;其二,是制度具有路径依赖,即制度存在自我强化和惯性,我们常常看到,一项制度并不好,但它还是延续下去了。由于搭便车行为,许多制度创新并不总在最佳的时刻进行,而是在那以后,情况非常糟糕终于到大家忍无可忍的时候才进行;甚至,也可能人们“以滥为滥”,谁也没有信心和兴趣去改变这不合理的制度,于是出现制度“锁定”效应,最终大家在腐败没落的制度中消亡。
(根据网络资料整理编辑)